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精特新认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45类商标注册代理等是汇智一堂知产代理的企业资质

11年高新企业咨询代理服务商 高新企业咨询 | 专利申请 | 软件著作权申请 | 商标注册

联系电话

4008-693-660

新闻详情HIGH-TECH ENTERPRISES NEWS

@科技型中小企业 这份评价工作指南请查收!

作者:汇智一堂发表时间:2024-08-22浏览量:21

目前,我市第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正式公告获得全国统一的科小入库编号,相关企业可按程序在融资担保贷款、研发费加计扣除、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落户积分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扩大政策影响力,惠及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现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惠企政策、申报流程等进行汇总梳理,供各科技企业申报使用。


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什么好处?


(一)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优惠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责任;对于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5%的风险责任。


(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亏损,准予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的规定,优化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获得积分落户加分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的规定,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五)创新券额度提升

根据《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并在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六)进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库

根据《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办法(试行)》(京科发〔2023〕14号),近3年(含当年)评价入库的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通过直接入库的方式进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七)区级优惠政策

1.根据《朝阳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若干措施》,对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奖励。

2.根据《石景山区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支持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其相对上一年新增研发费用的5%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50万元。

3.根据《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2.0》,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中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育新企业,纳入培育库,首次入库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金支持。


……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按照《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联系汇智一堂CONTACT US

北京汇智一堂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 全国咨询热线:4008-693-660
  • 手机电话:17800824266
  • E-MAIL:
  • 地址:

此文关键词: @科技型中小企业 这份评价工作指南请查收!  

产品推荐PRODUCT RECOMMENDATIONMORE+

新闻资讯RELATED INFORMATIONMORE+

用户评论USER COMMENTS

我要评论COMMENT NOW

( 内容最多500个字 )

重写提交

Copyright ©2015 - 2024 北京汇智一堂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0591号 京公网安备11030102011534号

 

QQ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资讯热线 4008-693-660